對于處于初創期的創業公司來說,股權分配主要是圍繞核心創始人、聯合創始人、期權激勵對象、外部投資人這幾類群體來進行。
一、核心創始人
作為創業公司,無論原始股東(合伙人)有多少個,但一定要明確一個核心創始人,并且保持其對公司的控制權。
這樣做的目的很簡單:保持在關鍵時刻公司決策的高效,避免形成決策僵局,同時保證對公司的主人翁地位。
從公司法的角度看,保持對公司控制權最穩妥的持股比例應該是在三分之二以上,其次便是持股在50%以上。
考慮到如果核心創始人在公司完成兩輪外部融資的的前提下,依然能夠保持對公司的控制權,在初始的股權分配上,建議核心創始人的持股比例在60%以上(至少不能低于50%)。(如果實行同股不同權,則另當別論,但是國內的法規目前是不允許如此操作)
二、聯合創始人
聯合創始人,也就是創業公司最初的合伙人,通常情況下,建議人數不要過多,所有的合伙人(核心創始人+聯合創始人)盡量控制在5個以內(不超過3個更好),合伙人數量過多,將會導致股權分散,攤薄核心創始人的控制權。
而且,合伙人數量過多,在遇到某些特殊情況下,可能會因為各自的利益和觀念等問題,容易產生糾紛進而影響公司的的經營。
如果這種情況是不得已而為之,那么建議所有的合伙人簽署一致行動人協議,約定所有的合伙人的行動必須和核心創始人一致,減少發生糾紛的可能性。
三、期權激勵對象
創業公司自身缺乏較好的條件,為了引入更優秀的核心成員,預留股權用于期權激勵就顯得非常有必要。
建議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,預留10%~20%的股權用于期權激勵,但不建議被激勵對象直接持股。
可以選擇設立有限合伙作為持股平臺,核心創始人作為該持股平臺的普通合伙人,如此一來,既能進行股權激勵,又能免于這部分股權對應的投票權流失。
四、外部投資人
企業在經營發展的過程中,引入外部投資人,是一種必然。
在融資的過程中,獲得公司發展的資金和其他資源,伴隨著的是出讓一部分股權。
建議,公司在融資的過程要根據公司未來一定期間內(如1年)所需的資金規模設計融資需求,不要一次性出讓過多的股權(如每次融資出讓股權為10%~20%),避免前期出讓過多股權而導致創始人喪失對公司的控制權,創業團隊淪為“為他人作嫁衣裳”的下場。
對于有些創業公司,第一次融資就選擇出讓30%,甚至直接讓出控股權的做法,本人是非常不贊同的,除非創始人本身的目的就是找個大東家,自己做職業經理人,而不是真正意義的創業。